【HR 需知】有理由,有证据,开除员工依然违法?因为解除流程不对!企业合法的辞退程序和流程解读
在处理顾问单位的 HR 关于开除员工的咨询时,我发现 HR 经常犯的一个错误就是:很多 HR 只重视开除员工是否理由充分,是否证据充足,但却忽视了开除的流程上是否存在瑕疵。其实因为流程瑕疵,导致企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情况还是很常见的。
比如,HR 因员工严重违纪而决定开除,本来证据确凿,但因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流程,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比如,员工旷工三天,HR 直接发解除通知书,却忽视了履行催告员工返岗上班的义务,也可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再比如,发生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时,HR 直接给员工 N+1 让走人,却忘了要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解除,也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所以说,即使 HR 觉得十分有理有据,但是解除流程存在瑕疵,也可能导致企业承担不利后果。那 HR 开除员工的合法程序是什么呢?听我详细解答。
第一步:找准解除理由
企业开除员工,必须基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理由,如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等。具体来说,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或告知。保险起见,HR 需保留有员工签字的《员工遵守规章制度承诺书》《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表》,证明员工已签收并学习了规章制度。
2、充分收集证据
对于员工的违规行为,HR 需收集书面证据,如《员工处罚通知单》《员工违规违纪情况说明》等,证明员工的违规行为。对于较为常见的,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HR 需保存《绩效考核表》《不胜任工作培训记录表》等证据,证明员工确实不胜任,且企业已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但员工仍无法胜任工作。
3、明确解除理由
解除理由必须与证据保持一致,避免解除理由写错了,那可真就成违法解除了!并且,笔者还要提醒一点:很多时候,企业是按照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解除合同的,但这时候,HR 都给到"N+1"了,那把解除理由换成"协商解除"会更好。因为协商解除企业给到 N 就能用,而且不受人员限制(三期、工伤、无固定期限员工都能用),无需特定的事由支撑,可以省略繁琐的程序,免除送达的困扰,更重要的是能够规避赔偿风险(双方把协议签了,就很难再认定成违法解除了)。
第二步:严格履行通知工会程序
如果企业设有工会,那么在作出开除决定前,HR 必须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这一步骤是法定程序,不可忽视。以下是一些具体操作建议:
1、书面通知工会:HR 应将《关于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通知工会,并保留通知文件的复印件。通知内容应包括员工的基本信息、解除理由及法律依据、解除时间等。
2、等待工会回函: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虽然即使工会给出不同意意见,企业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解除程序上,需要收到工会的回函《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意见》之后,再给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后时间上不能搞错。
企业未设立工会怎么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案例,企业可以采取以下 2 种方式进行变通:通过员工代表会议履行通知程序;向上级工会或地方总工会征求意见。
第三步:规范送达书面通知
在确定解除理由并征得工会同意后,HR 应向员工发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这份通知书应当注意:
1、明确通知书内容:员工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劳动合同的相关信息(订立日期、期限、具体名称等)、解除理由及法律依据(详细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解除时间及工作交接(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及工作交接事项)。
2、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由 HR 直接将通知书交给员工,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邮寄送达(通过挂号信或 EMS 邮寄通知书,并保留邮寄凭证)、公告送达(如果员工拒绝签收或下落不明,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但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其他注意事项
1、核实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先检查合同签署情况:比如确认劳动合同是否已签字盖章,签署日期是否正确。
2、确认实际用工单位。在一些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集团内或子公司之间借调的情况时,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合同签署单位可能不一致。因此,HR 需确认实际用工单位,避免因主体不适导致解除无效的风险。
3、关注员工的特殊身份。在开除员工时,HR 还需关注员工的特殊身份,如医疗期内员工、三期员工等。对于医疗期员工,HR 需等待医疗期满后再进行解除。对于三期(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员工,HR 需在员工三期结束后再进行解除。对于有职业病风险员工、工伤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HR 也应清楚以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 41 条,是解除不了这些员工的劳动关系的!
律师总结
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权利、义务、职权与责任,程序法则规范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规则。而现实中,大众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这种倾向表现为 HR 重视解除理由和证据,却常忽略解除程序合规性。但实际上,解除行为合法需同时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也告诉我们,HR 在辞退员工时,不要光想着找理由,找证据,却忽视了解除程序,反而坑了自己,也坑了企业!
关于顾建勋律师
顾建勋律师,资深劳动法律师,80 后,山东烟台人。曾在华为 HRBP、美国辉瑞、美国默沙东等多家公司工作过,现就职于国内 TOP5 律师事务所,拥有 15 年 + 人力资源管理及法律服务经验。
专注于劳动法律领域,深入理解企业在用工合规、制度完善、社保风险、劳动争议等方面的痛点。服务过包括 6 家上市公司在内的 200+ 企业,涵盖互联网、制造业、服务业、零售业等多个行业。
执业理念:以专业法律为基础,以风险防控为导向,为企业提供真正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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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用工法律问题请咨询顾建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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