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需知】高温津贴的法律要点
高温津贴是国家为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专项津贴。很多企业对高温津贴的法律规定不了解,存在应发未发、发放标准不当、发放时间错误等问题,引发劳动争议。本文将详细解析高温津贴的法律要点。
一、高温津贴的法律依据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二、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
1、温度条件: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 33℃以下。
2、时间条件: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由省级人社部门规定,一般为每年 6-9 月或 7-9 月,具体月份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3、人员范围:所有符合高温作业条件的劳动者,包括全日制员工、非全日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都应当享受高温津贴。
三、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部门制定,各地标准不同。例如:北京 180 元/月,上海 300 元/月,广东 300 元/月,江苏 300 元/月,浙江 300 元/月等。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标准发放,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高温津贴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按天折算发放。按天折算的,日高温津贴标准=月高温津贴标准÷21.75 天。
四、高温津贴的常见误区
1、误区一:高温津贴可以用防暑降温饮料替代。实际上,高温津贴是工资性质的津贴,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能用实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是劳动保护措施,与高温津贴是两回事。
2、误区二:高温津贴包含在工资里了,不用单独发放。实际上,高温津贴是专项津贴,应当单独列项发放,不能包含在基本工资或绩效工资中。
3、误区三:办公室员工不需要发放高温津贴。实际上,如办公室温度不能降低到 33℃以下,办公室员工也应当享受高温津贴。
4、误区四:高温津贴可以随意扣减。实际上,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员工请假的,可以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但不能随意扣减或不发。
五、高温津贴的合规管理
1、建立发放制度:企业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等,确保高温津贴发放规范化。
2、做好温度记录:企业应当做好工作场所温度记录,作为高温津贴发放的依据。对于室外作业岗位,可以参照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天气预报。
3、依法足额发放:企业应当按照当地规定标准和发放时间,依法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不得克扣、拖欠或以实物替代。
4、完善工资条:高温津贴应当在工资条中单独列项,便于员工核对和企业举证。
律师提醒
高温津贴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专项津贴,企业必须依法发放。建议企业重视高温津贴的合规管理,及时了解当地最新标准和要求,确保高温津贴发放合法合规,避免因未发或少发高温津贴引发劳动争议,承担补发和赔偿责任。
关于顾建勋律师
顾建勋律师,资深劳动法律师,80 后,山东烟台人。曾在华为 HRBP、美国辉瑞、美国默沙东等多家公司工作过,现就职于国内 TOP5 律师事务所,拥有 15 年 + 人力资源管理及法律服务经验。
专注于劳动法律领域,深入理解企业在用工合规、制度完善、社保风险、劳动争议等方面的痛点。服务过包括 6 家上市公司在内的 200+ 企业,涵盖互联网、制造业、服务业、零售业等多个行业。
执业理念:以专业法律为基础,以风险防控为导向,为企业提供真正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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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用工法律问题请咨询顾建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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